申請資格 1、本人(單身)或本人及其配偶(已結緍)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 (2)名下持有房屋1戶以內。 (3)110年所得合計於120萬元以內。 (4)核貸金額臺北市850萬元以內,其他縣市700萬元以內。 2、貸款須尚有貸款餘額,且非呆帳。 3、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