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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斗內」非贈與 8類獲利都須課稅

2023.8.24 最新消息

網紅獲利模式分為八大類,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販售周邊商品」、「通告活動」、「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平台支薪+直播打賞」及「電商導購+直播帶貨」。

1,「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應為「權利金所得」,不適用稿費或版稅的定額免稅;

若雙方訂有租稅協定,以居住台灣的受益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未訂有租稅協定,只有點閱地點(使用地)在我國境內,為台灣來源所得。

2,「販售周邊商品」屬經營工商的「營利所得」,

訂有租稅協定者,以企業在他方設常設機構為他方來源所得,否則為企業所在國來源所得;

未訂有租稅協定,以經營地在我國境內為其來源所得,例如網紅在台灣經營網拍,屬我國來源所得。

3,「勞務所得」,訂有租稅協定者,按是否「受僱」而決定適用「勞務提供地來源所得原則」或「常設機構所在地原則」;未訂有租稅協定,按「勞務提供地」認定所得來源,也就是拍攝地在台灣,就視為國內所得。

4,「通告活動」可依「由網紅自行發揮」或「由廠商主導」分為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

5,「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多數偏向其他所得;

6,「廣告業配」可能為薪資所得,若有自由發揮空間可視為稿費或其他所得。

7,「平台支薪+直播打賞」可能為其他所得,直播打賞並非贈與,為網紅唱作俱佳所賺取,但直播主與表演人在專業技藝上不無差距,歸類其他所得較妥適。

8,「電商導購+直播帶貨」,視網紅與廠商契約內容而定,若僅提供叫賣勞務為薪資所得;若偏向委任甚至承攬,可歸類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自由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