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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開立電子發票新制要知道,以免受罰!

2024.12.19 最新消息

𝟮𝟬𝟮𝟱年𝟭月𝟭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必須依規定時限且據實將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上傳可處新臺幣𝟭,𝟱𝟬𝟬元以上𝟭𝟱,𝟬𝟬𝟬元以下罰鍰。

存證時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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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

⏰買受人為 非營業人(個人):𝟮日內

⏰買受人為 營 業 人(公司):𝟳日內

⏰空白未使用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次期開始𝟭𝟬日內

修正電子發票開立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的作業方式:

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可由買賣雙方合意由哪一方開立並上傳至平台存證

修正後應由賣方營業人 開立並依限上傳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考量營業人需配合折讓單新規定修正作業系統等,𝟭𝟭𝟰/𝟲/𝟯𝟬前為免罰輔導期(僅限折讓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