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6,400元
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扣繳率,超過者適用18%扣繳率。
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扣繳率的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
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12年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可適用6%的扣繳率。
26400元*1.5 = 39600元 以下適用6%
26400元*1.5 = 39600元 以上適用18%
資料來源: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