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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 112年1月1日施行

2022.2.18 最新消息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