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另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併同發布令釋,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發票者免處行為罰,由國稅局積極輔導轉換、鼓勵開雲端發票:
✅自動販賣機賣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在110/12/31以前取得者,輔導期為6年(111/1/1-116/12/31);在111/1/1以後取得者,輔導期為1年(111/1/1-111/12/31)。
✅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輔導期一律為1年(111/1/1-111/12/31)。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