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若先前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依照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有納稅義務人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台幣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於配偶的醫療費,不過國稅局查出其配偶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共143萬元;因此,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為57萬元,計算方式為200萬元減掉保險給付的143萬元,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143萬元乘以稅率20%,共28.6萬元。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