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如有違反者,可依同法79條第3、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依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企業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制訂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公告、印發各勞工,乃是不可迴避之法定義務,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今周刊
資料來源:勞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