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近期多次查獲公司請客戶將貨款匯至負責人、股東、員工或親屬等人頭帳戶,以隱匿銷貨收入;也有公司請下游廠商把大額貨款匯到各公司海外帳戶,依此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所稅。
目前國稅局主要以三種管道查核,首先是勾稽,多以營業發票申報金額及銷售額資料核對,像是上游廠商銷售給下游廠商發票金額,通常必須與下游廠商申報進貨發票金額一致。
自112年3月起,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要向財政部申報高頻存入帳戶資料,例如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若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一年中有任意四個月的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國稅局將認定為高頻存入帳戶,可能為潛在的網路賣家或避稅人頭帳戶。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