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於規定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人民109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務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應加計之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