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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2026.6.8 最新消息

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

一、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修正原有之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

二、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本次修正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之投資項目及提高至20億元上限;對於113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114年1月1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之投資支出仍以10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20億元。另增訂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2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1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訂購日與交貨日之認定:

(一)向他人購買者:訂購日為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硬體及軟體交貨日(分批交貨者,以各批設備交貨日期)、取得技術日期及勞務提供完成日。

(二)融資租賃取得:訂購日為融資租賃契約簽訂日;交貨日為指定場所完成安裝或佈署之日期。

(三)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訂購日為董事會決議日或委託製造契約之簽訂日期;交貨日為製造完成轉供自用之日期。

(四)取得授權使用軟體﹕訂購日為軟體授權契約之簽訂日期或訂購單之回覆日期;交貨日為軟體授權使用期間始日。

四、提高支出上限: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投資達100萬元即可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